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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谢小妮与朱向阳、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妮,朱向阳,刘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谢小妮,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彦军,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向阳,农民。被告刘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妮与被告朱向阳、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妮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