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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经田与江苏前八段实业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经田,江苏前八段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2997号申请执行人谢经田。被执行人江苏前八段实业集团公司,住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法定代表人周红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谢经田与被执行人江苏前八段实业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224071.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4071.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郑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松执行员 蔺 珂执行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卜凡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