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东法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凤坤与刘俊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坤,刘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坤,女,1957年2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俊涛,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张凤坤申请执行刘俊涛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鸡东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为强制被申请人刘俊涛搬出申请人所有的鸡东镇江南名府十八号楼2单元502室、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俊涛于2015年9月28日自行搬出鸡东镇江南名府十八号楼2单元502室,并支付迟延履行金567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鸡东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