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建良与周锦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良,周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97号申请人郭建良,无锡中成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锦燕,个体户。申请人郭建良与被执行人周锦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周锦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建良拆迁补偿款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此款已由郭建良预交),由周锦燕负担。后因被执行人周锦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建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85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周锦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周锦燕逾期未履行,郭建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周锦燕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周锦燕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周锦燕名下有位于无锡市长江国际176-2房产,该房产已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周锦燕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新区叙丰家园6-602房产,该房产为农民安居房,且已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无法处置。周锦燕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该车已我院另案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现该车下落不明。本院至周锦燕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周锦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885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郭建良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郭建良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周锦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