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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建波、梁会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冯建波,梁会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广乐,职务董事长。地址:高邑县新城大街2号被告冯建波。被告梁会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波、梁会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