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建波、梁会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冯建波,梁会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广乐,职务董事长。地址:高邑县新城大街2号被告冯建波。被告梁会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波、梁会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