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正军、辛传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军,辛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786号申请人李正军,居民。申请人辛传国,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李正军、辛传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司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正军、辛传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经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辛传国于2015年12月27日前支付李正军进餐款4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