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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时春定与刘红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春定,刘红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时春定,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鲁山县奥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鲁山县尧山镇凉水泉村河*组***号。身份证号码:4104231967********。委托代理人韩文朝,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娜,女,1975年3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10421197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175109-6。代表人王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坡,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春定与被告刘红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鲁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春定委托代理人韩文朝、被告刘红娜、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春定诉称,2015年4月27日14时20分许,被告刘红娜驾驶豫DEM9**号小型轿车由鲁山县赵村乡上汤景区福泉大酒店上路时,与沿上汤景区道路自东向西行驶时春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经医生诊断:左股骨颈骨折、活动疼痛、功能障碍。9月22日经保险公司指定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5月25日鲁山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刘红娜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现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0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14310元、护理费3276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4263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2130元、车损2400元计117408.93元。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2、原告诉请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误工费应当向法庭提供三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工资表和工资发放凭证。护理费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提供的陪护证明和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减少的证明,否则不应当支持。伤残赔偿金因为原告单方做的伤残鉴定,鉴定材料没有经过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所以该部分请求不应支持。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交通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其他意见在庭审辩论和质证中详细陈述。被告刘红娜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我垫付了医疗费21000元。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7日14时20分许,被告刘红娜驾驶豫DEM9**号丰田小型轿车由鲁山县赵村乡上汤景区福泉大酒店上路时,与沿上汤景区道路自东向西行驶时春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5月25日鲁山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刘红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原告在医院住院21天,2015年5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4917.03元(33887.03+150+150+280+420+30),刘红娜垫付了医疗费21000元。住院期间陪护二人。2015年9月22日经原告委托平顶山永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二次手术费4263元(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2500元。肇事车辆豫DEM9**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122000元、商业险100000元。保险期间2014年9月18日-2015年9月17日。另查:时春定2014年2月开始在鲁山县奥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班,在鲁山县城居住,月工资2700元左右,每天90元。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认定书刘红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红娜应依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刘红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122000元的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责险100000元限额内赔付。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1、医疗费34917.0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3、营养费210元(21天×10元)。4、护理费3276元(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和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365×21天×2人)。5、误工费13320元(误工时间148天,即从原告受伤到定残前一天2015年9月21日。90元×148天)6、伤残赔偿金48782.9元(时春定虽为农民,但其在城镇打工,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即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24391.45元×20年×10%)。7、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8、交通费酌定2000元。9、司法鉴定费1400元。10、车损2400元。11、二次手术费4263元。以上11项合计116198.93元。综上,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在强制险限额122000元内向原告赔付医疗、伤残、精神抚慰金65782.9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3782.9元、车损2000元);下余款50416.03元在商业三责险100000元限额内赔付。因被告刘红娜已经垫付医疗费21000元,为便于执行,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刘红娜支付。故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95198.93元、向被告刘红娜支付21000元,合计116198.93。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法部分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DEM9**号丰田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向原告时春定赔付各项损失款95198.93元、向被告刘红娜支付垫支款21000元,合计116198.93元。二、驳回原告时春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2600元,由原告时春定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燚琳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