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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伟,李娟,高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伟。被告李娟。被告高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伟、李娟、高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守春审 判 员  房喜建人民陪审员  贾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