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与玉环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玉环广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0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二期四栋A418。法定代表人南四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南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玉环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镇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白岩村)。法定代表人郑立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佳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星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机械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佳星公司货款5216元。因机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佳星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名下没有房产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登记。因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机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9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回函本院:机械公司在玉环县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216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佳星公司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佳星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玉环县法院回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佳星公司亦不能提供机械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机械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佳星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