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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龙飞与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占滨、李宝成、梁梅股东资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飞,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占滨,李宝成,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胡龙飞,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9-7号A栋5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霍占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占滨,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宝成,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发电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梁梅,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胡龙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占滨、李宝成、梁梅股东资格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配合法院工作,但办理变更工商登记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