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翀翀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翀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929号罪犯李翀翀,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翀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翀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翀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翀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七月至二0一五年九月累计达标分十二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翀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翀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