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花。被执行人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瑞元,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春花给付现金205000元或价值205000元的住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2980元。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10805元依法予以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