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与杨尚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杨尚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869号。法定代表人严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盘大勇、蒋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尚君。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尚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杨尚君至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为杨尚君购买了社会保险。2014年3月26日,杨尚君在工作中受伤,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中指压伤,并在该院治疗。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支付了杨尚君的全部医疗费用。2014年5月6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4)第00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尚君的右中指压伤属工伤。2014年9月1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杨尚君伤残等级为九级。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的用人单位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4年6月,杨尚君回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杨尚君提起仲裁申请。2015年4月9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3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向杨尚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80元;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将从社保基金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杨尚君。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认为杨尚君受伤是未按流程操作,故意为之,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确认苏州市吴中区社保基金中心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643.20元支付到其账户,但未付给杨尚君。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不支付杨尚君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称杨尚君受伤是故意的自残行为,未提供证据,且其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故不予采信。杨尚君因工致伤构成九级伤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为杨尚君交纳了社会保险,且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账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643.20元,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杨尚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5118元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计算10个月,为51180元,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理应支付。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尚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1464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11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系自残行为,并非工伤。对于九级伤残我方不予认可。如认定工伤,也应当按照2015年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工伤保险赔付待遇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尚君未答辩。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杨尚君所受伤害已经生效的文书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杨尚君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称杨尚君受伤是故意的自残行为,未提供证据,且其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2015年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双方于2015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参考标准不适用上述新办法,故原审法院依照原标准确定杨尚君的工伤保险赔付待遇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