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文浩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文浩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鲍彩萍,张洁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文浩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悯。被执行人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悯。被执行人鲍彩萍。被执行人张洁悯。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文浩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鲍彩萍、张洁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2-23229号】,被执行人鲍彩萍、张洁悯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香舍苑12幢1701室(所有权证号:609476、609477)的房产,上述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晨曦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鲍彩萍、张洁悯共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