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东、张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东,张明福,贾淑兰,张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法定代理人:孙立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亚东,农民。被执行人:张明福,农民。被执行人:贾淑兰,农民。被执行人:张术彪,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亚东、张明福、贾淑兰、张术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亚东、张明福、贾淑兰、张术彪应支付申请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亚东、张明福、贾淑兰、张术彪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5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钱海峰审 判 员 王兆军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