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应秀、王敬凯、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应秀,王敬凯,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卫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迎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路绿,特别授权;被告:王应秀,女,现年42岁;被告:王敬凯,男,现年41岁;被告: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有国,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应秀、王敬凯、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代理审判员 苏正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