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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在张家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某甲(××××年××月××日出生)。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吸毒,我多次劝解,被告没有悔改之意,我们经常因为被告吸毒发生争吵。2014年7月,被告在下花园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张家口市隔离戒毒所戒毒,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及共同存款依法分割。原告孟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个。被告王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某甲���××××年××月××日出生)。原告婚后发现被告吸毒,并多次劝解,双方经常因为被告吸毒发生争吵。2014年7月,被告在下花园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张家口市隔离戒毒所戒毒,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主张婚生女孩王某甲由其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及共同存款依法分割。2015年12月7日,本院在张家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被告拒绝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夫妻感情一般,且婚后双方经常因为被告吸毒发生争吵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对其离婚之诉���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儿王某甲暂时随原告一起生活,关于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另行起诉,另案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广审 判 员  吴文利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泽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