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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行执审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新法行执审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欢、刘浪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欢,刘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执审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李文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欢,男,湖南省新田县人。被执行人刘浪,女,湖南省新田县人。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计生委)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欢、刘浪作出的新十计生征字(2015)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作出的新十计生征字(2015)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刘欢、刘浪于2012年7月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系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其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欢、刘浪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1514元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欢、刘浪送达新十计生征字(2015)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生效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新十计生征字(2015)第45号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十计生征字(2015)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飞审 判 员  陈子君审 判 员  骆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