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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192号申请执行人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工业基地1号路东面5号厂房A二楼。法定代表人金成君,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厍浜路。法定代表人PARKKIDUK(朴起德),总经理。原告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货款67962.96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962.96元,执行费91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经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仅得款项4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4200000元款项的分配方案,分配比列为22.77%,本案分配得款15475元。本院依法将该款项发还给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国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苏州普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本院已处置并分配完毕。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