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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审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3年4月12日针对被执行人万国彬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国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审字第224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委托代理人纪磊夫。委托代理人刘增光。被执行人万国彬。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3年4月12日针对被执行人万国彬作出《关于万国彬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6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摇中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址是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号*-*-*号,被执行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另有住房没有申报,地址: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号*-*-*号,面积41.16平方米,系瞒报住房。该决定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取消被执行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收回已购买的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号*-*-*号经济适用住房。该决定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5年10月,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首先,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机关2013年4月12日作出处理决定,时至2015年10月才申请执行,早已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其次,行政行为没有可执行内容。《关于万国彬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决定》的主文只有,“取消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收回你购买的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号*-*-*号经济适用住房”。至于如何收回,没有具体的内容。法院无法执行。最后,申请执行前未经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机关未经催告程序即申请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当然也提交不出行政强制法要求提交的催告材料。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机关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群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郁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