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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善顺、陈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善顺,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行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被执行人刘善顺。被执行人陈静。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善顺、陈静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行审字第50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审判员 崔继刚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