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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何忠显与刘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显,刘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何忠显,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万利,男,汉族,1961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显与被告刘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