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丁春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丁春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被执行人丁春晶(身份证号码230622198002016760)。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