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丽红与潍坊万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红,潍坊万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31号申请人梁丽红。被执行人潍坊万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一,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丽红与被执行人潍坊万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