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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枣阳市人民路。代表人王世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荣跃。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对张荣跃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荣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