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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单吉城、单吉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单吉城,单吉厂,单瑞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被告单吉城。被告单吉厂。被告单瑞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单吉城、单吉厂、单瑞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