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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钮威威诉张晨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威威,张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钮威威。法定代表人钮保良。被执行人张晨旭。钮威威诉张晨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张晨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钮威威医疗费共计6691.78元;二、驳回原告钮威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晨旭负担。被执行张晨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晨旭银行存款6791.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