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庆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关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庆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关永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西阳产业聚集区。法定代理人赵爱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军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庆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卢家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巧梅,该厂厂长。被告关永磊,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庆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关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4.5元,由原告河南长城特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留刚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