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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春风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外马路974号17层。法定代表人吴良钢。被执行人吴良威。被执行人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食品城内。法定代表人吴良钢。李春风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春风租金人民币27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6元(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并支付以27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春风租金人民币27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因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4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同类案件较多,金额较大,其中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资产尚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伦达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良威、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均有银行抵押贷款或被其他法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2854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一波审 判 员  易 晖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