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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念华与高勤辉、吕庆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念华,高勤辉,吕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高念华,男,1947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勤辉,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吕庆海,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宣义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灿,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念华与被告高勤辉、吕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念华于2015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勤辉、吕庆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念华撤回对高勤辉、吕庆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念华撤回对高勤辉、吕庆海的起诉。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