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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樊俊召,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被告陈孝颖,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址同上。被告樊国乾,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禹州市。被告王九,女,汉族,生于1958年,住址同上。被告康军旺,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禹州市。被告陈军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