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樊俊召,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被告陈孝颖,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址同上。被告樊国乾,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禹州市。被告王九,女,汉族,生于1958年,住址同上。被告康军旺,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禹州市。被告陈军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樊俊召、陈孝颖、樊国乾、王九、康军旺、陈军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