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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鞠向前与孙秀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075号申请执行人鞠向前,身份证号23012219900112031X,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半里花庭小区6号楼1单元1302室。被执行人孙秀琴,身份证号23012219641219132X,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5号楼1单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民初字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鞠向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秀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