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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岛椰谷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旭捷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岛椰谷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旭捷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9号原告:佛山市绿岛椰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委托代理人:崔勇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旭捷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韩肖峰。原告佛山市绿岛椰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旭捷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绿岛椰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0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