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献兰与胡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献兰,胡红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84号原告:杨献兰,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胡红菲,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兰与被告胡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献兰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献兰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杨献兰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