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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凤贤与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贤,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287号原告孙凤贤。委托代理人田圣开(特别授权)。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圣广,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福祥(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兰(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贤诉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贤于2015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贤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