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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有彪与张利、定陶县福源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有彪,张利、定陶县福源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73号申请人:郝有彪被执行人:张利、定陶县福源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郝有彪申请执行张利、定陶县福源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审判员  卜祥勇审判员  孙益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永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