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陆某某,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伟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