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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克友与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友,肖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314号原告李克友,男。被告肖东,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友与被告肖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2月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李克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