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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银安与李大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安,李大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银 安 与 李 大 海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郭银安,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大海,甘肃省静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安诉被告李大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安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郭银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银安承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