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银安与李大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安,李大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银 安 与 李 大 海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郭银安,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大海,甘肃省静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安诉被告李大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安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郭银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银安承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