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车广川与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广川、刘福香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蒲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