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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