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与被告商谈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系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9.9元,合计诉讼费3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