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242号原告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守利,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华,经理。被告王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济宁隆财经贸有限公司、王士华的送达地址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该地址不是被告实际居住及经营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