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恢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宏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宏,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秦宏。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宏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资产有所得款项,本院对该笔款项申请参与分配。本次参与分配的款项为优先权受偿后的剩余款项。但因本院涉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次所得款项无法全部足额偿付所有欠款。据此经本院合议对该笔款项按照涉案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五予以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秦宏(2010)雁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本金为23193元人民币;本次参与分配所得款项为8117.55元人民币。在受偿上述应得分配款项后,申请执行人秦宏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同意(2010)雁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金钱部分就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案款8117.55元人民币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秦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34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