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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建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134号原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武建华,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武建华名下的位于黄山区太平东路南侧太平金市×幢×、×、×号商业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黄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总额为90.00万元,原告以其担保人黄山地平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甘棠北海南路地平线大酒店×幢×、×、×、×、×、×、×、×号房地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黄-××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建华名下的位于黄山区太平东路南侧太平金市×幢×、×、×号商业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黄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总额为90.00万元;二、对提供保全担保的黄山地平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甘棠北海南路地平线大酒店×幢×、×、×、×、×、×、×、×号房地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黄-××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