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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志忠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志忠,葫芦岛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傅志忠,男,1973年9月4日生,满族,现住兴城市锦山街富强小区12号楼1单元115室,身份证号211481197309042017。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区石油街新华路。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忠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葫劳人仲字第1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溪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