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康述平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述平,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康述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7。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徐良。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述平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佩怡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