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怀东、朱国民与秦传忠、朱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东,朱国民,秦传忠,朱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杨怀东。申请执行人朱国民。被执行人秦传忠,1971年6月8日。被执行人朱忠平,现羁押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杨怀东、朱国民与秦传忠、朱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一、本案所涉工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人民币166000元结算,因两被告已给付66000元,余款100000元由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两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两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工商、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忠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朱忠平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目前正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2015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忠平名下号牌号码为苏M×××××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该车正在本院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