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鄂克非与被上诉人冯子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克非,冯子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克非,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子才,男。上诉人鄂克非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茄宏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克非,被上诉人冯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茄宏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鄂克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迟丽杰审 判 员 李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