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曹树国与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国,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曹树国,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的曹树国申请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17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9841.80元,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农执字第6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建波 更多数据: